刑事不法理論與相關問題
如果刑法學是一種學術,而不是一種法條適用技術,那麼我們就永遠無法迴避「犯罪是什麼?」以及「刑罰是什麼?」這兩大基本問題。本學期討論的主題涉及前者。一般認為犯罪是構成要件該當的、違法的,且有責的行為。然而,是基於什麼理由將犯罪切分成這三個要件?兩要件甚至一要件的觀點是否可行?倘若犯罪的判斷,最終是在確定行為人是否應為其行止擔負刑責,那麼無論如何都要確認令其負責的所有條件,如此則採一要件說又有何不可?除此之外,在不法階層中,還有許多在適用上沒有疑問、但在法理上有討論餘地的概念。以構成要件階層而言,當代犯罪理論將故意和過失當作不法構成要件要素,然而兩者為何不能是罪責要素?如果故意和過失等主觀事實才是不法的核心,那麼為什麼身體行止和侵害結果等客觀事實不會是不法以外的要素?在違法性階層中,我們清楚知道眾多阻卻違法事由及其適用要件,但是否知道,複數的阻卻違法事由如何藉由一個統一的原理獲得說明?就個別阻卻違法事由來說,也有一些以「例外性質」而存在的限制要件,例如正當防衛之社會倫理限制、挑唆防衛之防衛權限制、攻擊性緊急避難之限制、自招危難之避難權限制、同意和承諾之限制等等。這些要件的法理為何?能否和相關阻卻違法事由的法理,甚至和違法性的統一原理取得相容性?
相關問題:
犯罪階層理論的演變史與哲學基礎
構成要件該當性與違法性的區分觀點
不法與罪責的區分觀點
以行為不法與結果不法理論解決相關問題-故意與過失、身體行止、侵害結果之定位:不法要素或不法以外之要素?
違法性的基本原理-統一解釋所有阻卻違法事由的可能性
從正當防衛之法理解決相關問題-社會倫理限制的理由、挑唆防衛的處理方案、正當防衛的優先性或補充性、為他人防衛之法理
從緊急避難之法理解決相關問題-攻擊性與防禦性緊急避難的區分必要性、自招危難的處理方案、犧牲無辜第三人生命之緊急避難
被害人同意與承諾之法理-同意與承諾的區分必要性、同意與承諾的瑕疵、同意與承諾的限制、推測同意之法理
其他阻卻違法事由與相關問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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